7月15日下午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藥監局稱,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主要內容摘要:
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5.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張淇)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原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7號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ㄒ唬┤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ㄋ模┤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W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ǘ┚W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ㄈ┚W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ㄋ模⿲υ谫A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部分資訊信息轉載網絡或會員自己投稿發布,如果有侵犯作者權力,請聯系我們刪除處理,聯系QQ:770276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