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意見,進入批發市場經營的食品,要隨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未取得任何質量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市場開辦者抽樣檢測合格,不得入市銷售;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要建立檢驗檢測室,對入市產品進行必要檢驗,監督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經營者要做到亮照經營,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批發或者銷售的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流向等內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行網格化監管,每月至少安排1次對批發市場食品的抽檢活動,發現問題及時查處;監管部門或市場開辦者對轄區內同一產地、同一食用農產品連續2次抽檢不合格的,該產區的相應品種6個月內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省食安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結合“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活動和食品安全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督促各地全面落實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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