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上市部主任歐陽澤華5日上午在接受上證報記者獨家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目前已經完成了相關起草工作,正在提交國務院,進入最后的程序,證監會也在準備“條例”出臺后的相關制度修改和宣傳工作。
結合實際監管工作,為減少并購重組中的交易成本,歐陽澤華建議授權財稅部門,制訂完善涉及企業兼并重組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政策;建議參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要求,對涉及企業兼并重組的個人所得稅實行遞延納稅。
去年以來,證監會在完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政策方面動作連連,發布了新版的上市公司收購和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明確并購重組法規政策咨詢機制、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行并聯審批等新規。
近年來,隨著個人創新創業活動的蓬勃開展,個人投資企業參與兼并重組的情形越來越普遍。但由于兼并重組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不能像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得稅一樣實行遞延納稅,影響了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和個人創新創業活動的進行。
據悉,現行涉及兼并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微博]于2009年發布《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包括收購企業收購的股權、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75%,且收購企業股份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總額的85%等,可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所得實行遞延納稅。
此外,還包括《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文)、《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等文件,主要放寬可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將條件中收購企業收購的股權、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75%,改為不低于50%;對于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允許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歐陽澤華認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稅費成本,提高了企業參與兼并重組的積極性。但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由于缺乏授權,相關部門未能出臺涉及兼并重組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稅務處理政策,個人所投資企業被兼并時的賬面增值,即使全部構成股份支付,轉讓方未取得實際轉讓收益,也需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了相同的經濟行為,個人主體和法人主體適用的稅收政策、稅費負擔均有較大差異,未體現公平合理的稅負原則,也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
歐陽澤華舉例指出,如前期已有北緯通信等上市公司兼并個人所投資企業時,因資產轉讓方無力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兼并重組活動的失敗。
歐陽澤華建議授權財稅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訂完善涉及企業兼并重組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政策;建議參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要求,對涉及企業兼并重組的個人所得稅實行遞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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