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奉賢區水務局工作人員來到上海某橡塑企業,在公司員工陪同下對污水檢測井處正在排放的污水進行取樣。經上海市城市排水監測站檢測,污水樣品中PH值為1.84,嚴重超過上海市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所規定的PH排放限值。
奉賢區水務局于2014年3月立案。經調查,認為橡塑公司的行為違反《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規定,擬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奉賢區水務局于2014年7月3日舉行聽證,聽取了橡塑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橡塑公司罰款10萬元。
2014年10月,橡塑公司將奉賢區水務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橡塑公司的訴訟請求,橡塑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一中院。法庭上,橡塑公司一再強調對檢測結果不能接受,公司沒有嚴重污水超標的情形,且未從奉賢區水務局獲知污染源在何處。奉賢區水務局則表示,找出污染源并非水務局法定義務,現在的處罰決定是恰當的。上海一中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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