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表示,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發布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有關規定,現行重組所得稅政策對企業兼并重組和優化產業結構發揮了重要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兼并重組步伐加快,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也需要不斷完善。2014年3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明確提出,修訂完善兼并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政策。
根據此次兩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于75%調整為不低于50%。
新政策還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兩部門表示,上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通知發布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通知執行。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兩個文件的出臺非常及時,將為“新常態”下企業兼并重組帶來重大利好,為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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