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新興貿易形式,電子商務在提高貿易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但是,電子商務偷稅漏稅、虛開漏開增值稅發票的現象也非常嚴重,給國家稅收實踐提出了新課題。
目前,我國對于網上交易行為是用現有稅法來控制和征收的,并沒有增設新的稅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上銷售新貨的生產經營型企業應繳納17%的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顯然,現有法律規定難以適應新形勢,不足以保證電子商務的稅收得到充分監管。比如,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
同時,電子商務建立在虛擬市場上,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經營場所、代理商等有形機構,大多數產品和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這也給稅收管理增加了難度。
為加強電子商務的稅收監管,提出以下建議:
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凡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累積銷售達到一定金額的,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也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并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
從支付體系入手,發展和執行適合我國電商現狀的網絡發票。我國已有具備開具網絡發票功能的平臺,并出臺了相應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這對進一步打擊網絡偷稅漏稅提供了條件。但是,目前的網絡發票平臺功能僅限于打印,建議開發與各大電商平臺的銷售和支付體系對接功能,在線監控銷售情況,強制開具網絡發票,進而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
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交流,與其他國家就稅收管轄權等問題達成共識,以免造成雙重征稅或稅源轉移等。同時,借鑒國外的網絡征稅模式,為我國的執法實踐提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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