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克羅地亞、土耳其。

概念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
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必須由總部位于歐盟成員國的認證機構才可以簽發證書。自80年代末以來,已有一批外資認證機構進駐中國。
起源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
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標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單一市場的基石,實現商品自由流通的機制就是CE標志,這個機制建立在歐盟各國之間避免產生新的貿易壁壘、相互認可和技術標準協調之上。其原則如下:- 協調統一的法律文件(即歐盟指令)規定的內容僅限于產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產品在歐盟范圍內自由流通;
- 歐盟協調標準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歐盟協調標準和其他標準的適用是自愿的,產品可以選擇適用歐盟協調標準,也可以適用別的的技術規范以滿足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
- 產品滿足了歐盟協調標準當然地確認為滿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為了使指令里規定的產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歐盟協調標準制定出來,由各成員國負責將該國的標準與之協調一致。并且協調標準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討論機制和標準修改機制也隨之建立起來。
由于指令里規定的要求是各國都要遵守的強制性要求,所以這些要求應該是公認的防范安全隱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綱領,不同于一般貿易中商業性的技術要求,并適合標準化的客觀要求。
為了使單一市場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貫徹,歐盟進一步規定了產品是否符合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評估方式,即人們俗稱的CE認證:
- 引入產品評估模塊化概念,由評估模塊組成產品評估程序,按照評估程序經評估合格的產品使用CE標志;
- 引入統一歐盟協調標準、質量管理體系標準(EN ISO 9000系列)和評估機構的質量保證標準(EN45000系列); - 在歐盟的層次上、在各成員國之間建立評估機構認可體系和評估機構之間的比對機制;
- 在原來各國各自為陣的產品測試和認證領域建立互認機制;
- 簡化各成員國之間、各行業之間質量領域系統結構(如:計量和校驗系統、測試實驗室、認證和檢驗組織、認可組織)的差異;
- 利用互認協議、合作和其他技術協助項目,推動成員國之間、成員國與歐盟以外的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
CE標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實踐中確實可行的靈活的產品合格評估的途徑,以滿足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下現代工業生產的多樣性。迎合產品研發、生產、流通的各個階段(如:設計、打樣、生產),產品評估模塊分為技術文件檢查、型式測試、質量保證,以及在實踐中由生產者或第三方機構完成評估。
產品在投放市場和投入服務前都必須滿足所有適用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選擇適當的產品評估程序進行產品評估合格后標記CE標志。凡是標記CE標志的產品都認為已經滿足了歐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員國必須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其在單一市場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產品并不滿足適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該產品存在尚未被現有指令規定的某種顯著危險。
貼CE標意義
CE標志的意義在于:表示加貼CE標志的產品 已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符合歐盟有關指令規定,并以此作為該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CE標志不是一個質量標志,它是一個代表該產品已符合歐洲的安全/健康/環保/衛生等系列的標準及指令的標記. 在歐盟銷售的所有產品都要強制性打上CE標志.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供產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全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全面審查
不同的指令對于應該由哪些模塊組成評估程序做了規定。如:低電壓指令(LVD)、電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組成;燃氣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組成。
以下可做詳細解釋:
一、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1、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
2、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2、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二、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Module B(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致)+B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Module E(產品質量控制)+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產品測試)+B
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Module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CE認證,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范,簡化了貿易程序。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歐洲自由貿易區必須進行CE認證,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洲貿易自由區國家市場的通行證。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達到了歐盟指令規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程度;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
●被市場監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被同行出于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
好處
●歐盟的法律、法規和協調標準不僅數量多,而且內容十分復雜,因此取得歐盟指定機構幫助是一個既省時、省力,又可減少風險的明智之舉;
●獲得由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可以最大程度地獲取消費者和市場監督機構的信任;
●能有效地預防那些不負責任的指控情況的出現;
●在面臨訴訟的情況下,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證據;
●一旦遭到歐盟國家的處罰,認證機構將與企業共同承擔風險,因此降低了企業的風險。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圖外圍半徑為10mm
內圍橫柱至少要有外圍半徑之80%(10×0.8=8mm)
圖為高度2公分的CE標示范例,標示之內容應包括
以當地市場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項。制造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囗商名稱、商標及地址。合乎規定之CE。
第一步:確定產品符合的指令和協調標準
超過20個指令覆蓋的產品需要加貼CE標志。這些指令分別覆蓋了不同范圍的產品,并且指令中列舉了所覆蓋產品的基本要求。歐盟協調標準就是用來指導產品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詳細技術文件。
第二步:確定產品應符合的詳細要求
您必須保證您的產品滿足歐盟相關法律的基本要求。產品滿足其所適用的所有協調標準的要求,才被視為符合相關的基本要求。是否適用協調標準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來滿足相應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確定產品是否需要公告機構參與檢驗
您的產品所涉及到的每一個指令都對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機構來參與CE的審核有詳細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產品都強制要求通過公告機構認證,所以確定是否真的需要公告機構參與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公告機構都是由歐盟委員會授權的,并在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機構及指定機構)的檔案中有詳細的清單。
第四步:測試產品并檢驗其符合性
制造商有責任對產品進行測試并且檢查其是否符合歐盟法規(符合性評估流程),風險評估是評估流程中的基礎規則,滿足了歐盟相關協調標準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滿足歐盟官方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術文件
制造商必須根據產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風險評估的需要,建立產品的技術文件(TCF)。如果相關授權部門要求,制造商須將技術文件及EC符合性聲明一起提交檢查。
第六步:在您的產品上加貼CE標志并做EC符合性聲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加貼在產品上。CE標志必須按照其標準圖樣,清楚且永久的貼在產品或其銘牌上。如果公告機構參與了產品的認證,則CE標志必須帶有公告機構的公告號。制造商有義務起草EC符合性聲明,并在其上簽字以證明產品滿足CE要求。
經過以上六個步驟,您的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以在歐洲市場順利流通了。
此流程適用于廠商找第三方實驗室申請CE認證的流程:
(第一方是組織內的實驗室,檢測/校準自己生產的產品,或委托某實驗室代表其檢測/校準自己生產的產品、數據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產的產品質量。第二方也是組織內的實驗室,校準/檢測供方提供的產品,或委托某實驗室代表其檢測/校準供方提供的產品,數據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產品質量。第三方則是獨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為社會提供檢測/校準服務的實驗室,數據為社會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會產品質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實驗室是可以互相轉換的,第三方可以變成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時是第二方。如果實驗室是某機構中從事檢測或校準的一個部門,且只為本機構提供內部服務,則該實驗室就是一個典型 第一方實驗室、)
1、制造商相關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
3、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
12.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產品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4.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
折疊程序
1、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2、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3、指定“歐盟機構”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4、CE認證模式(Module)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5、自我聲明模式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目前,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
6、建立技術文件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產品的型號,編號。
c、產品使用說明書。
d、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產品電原理圖。
g、產品線路圖。
h、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產品在歐盟境內的注冊證書 (對于某些產品比如:Class I 醫療器械,普通IVD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l、CE符合聲明(DOC)。
CE認證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上最先進的產品符合性評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塊概念,一種適用CE標志的產品的評估由評估模塊和由這些評估模塊組成的評估程序組成。一般來說,評估模塊有以下幾種: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供產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全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全面審查
不同的指令對于應該由哪些模塊組成評估程序做了規定。如:低電壓指令(LVD)、電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組成;燃氣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組成。
詳細解釋
一、工廠自我控制
(內部生產控制)
1、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
2、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2、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二、由測試機構評審
(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致)+B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Module E(產品質量控制)+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產品測試)+B
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Module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目前的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英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 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2004年5月1起加入的10國:1.塞浦路斯 2.捷克 3.愛沙泥亞 4.拉脫維亞 5.立陶宛 6.馬耳他 7.波 蘭 8.斯洛伐克 9.斯洛文尼亞 10.匈牙利
2007年加入歐盟的2個國家:1.保加利亞 2.羅馬尼亞。
一、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1、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
2、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2、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二、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Module B(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的使用。
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致)+B: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
Module E(產品質量控制)+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產品測試)+B:
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
Module 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
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
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an explosive atmosphere 爆炸環境下的電氣設備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radiology and medical PUrposes 放射及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
Electrical parts for goods and passenger lifts 用于貨物及人員升降的電氣部件
Electricity meters 電能表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for domestic use 家用插頭,插座
Electric fence controllers 電網控制器
Radio-electrical interference無線電干擾
Specialised electrical equipment,for use on shiPS,aircraft or railways,which complies with the safety provisions drawn up 使用在有專用要求的船舶,航天或鐵路上的電氣設備
by international bodies in which the Member States participate.國際性組織成員分享的設備
- 以前投放在市場的產品,不能收回;
- 可能導致產品的扣押和(或)罰款。
CE認證費用主要取決于選擇的認證機構和產品的相關指令。不同的產品測試項目也截然不同,一般常見產品為電子電器類產品,常見測試項目分類EMC與LVD指令。而機械產品CE認證費用遠遠高于普通產品,其涉及到審廠程序與評估。
CE認證費用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支持內容包括產品認證項目只要企業符合開拓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就可以申請項目補助,支持內容為產品檢驗檢測費用,其它費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金額為30000元/個。產品認證必須由國外認證公司或經中國認監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注冊的分支機構并被授權的代理公司(僅限直接授權)進行。每個企業每種產品在一個國家只支持一次認證。
大多數企業需要TUV認證,但都認為報價太過昂貴。TUV頒發的CE認證,它的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實歐盟承認的認證機構有很多,完全可以選擇歐盟認可的任何認證機構來通過CE認證。
CE認證只是產品的安全認證,并未對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因此,通過TUV或者是其它歐洲成員國認可的認證機構區別并不大,國內的認證機構也可以頒發CE認證的證書。
CE認證是一種合格評定,它一般是由自我申明和認證機構認證證明的兩種形式。
國內發的CE認證證書:
第一點:權威性受到置疑,檢測證書不認可,企業要受到很大的損失。
第二點:出口貨物上岸時,對方海關可能阻止您的貨物上岸,原因是國內的檢測機構歐盟國家是不承認的,出現問題檢測機構也無法對你進行擔保。
CE認證時間
國內的檢測時間比較快,而真正的歐盟承認的認證機構,所需時間比較長一點.選擇什么樣的認證機構,還要參考客戶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比如對方公司一定要求做TUV認證,那也毫無辦法,自身是跨國大型企業,要打造世界級品牌,那么做TUV認證是完全符合自身情況的。
CE認證與指令
一些產品CE認證只要求通過LVD認證,客戶卻指定必須要做EMC指令,而這兩者之間有費用的差距。做CE認證,部分客戶準備國內市場上銷售,做CE認證是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就隨意選個指令做。CE認證規定其產品在歐盟成員國市場上自由流通,要求其產品所包含的所有指令通過檢測認證后,才能加貼CE標識。電器類CE認證一般要求LVD、EMC還應包括機械指令.因此費用完全不一樣,CE認證選擇指令也應參考顧客的意見和產品的自身情況。
EMC和LVD具體含義
EMC和LVD是CE認證里的其中一項指令.CE認證根據不同的產品做出不同的指令認證.
EMC是CE里的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LVD是CE里的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LVD 的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低電壓設備的定義為額定電壓為交流電時50到1000伏特間,直流電時75到1500伏特間的電氣設備。廣義而 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包含家用電器、手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及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
低電壓指令
LVD低電壓指令2006/95/EC:
“LVD”是“Low Voltage Directive”的縮寫,通常稱其為“低電壓指令”。
LVD是歐盟法規中歷史最悠久的指令之一,它起源于1973年2月19日頒布的理事會指令73/23/EEC。由于當時歐盟成員國擁有各自獨立的國家標準和法規,為了使商品能自由流通于歐盟各國,歐盟理事會頒布了低電壓指令73/23/EEC,其目的正是為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的法規。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
(Amendment)93/68/EEC,并將施行日期延長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規定所有電器產品在額定范圍內列入受控制,必須遵守該指令之條款,該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強制施行。
2006/95/EC 于2006年12月12日開始實行并替代舊版73/23/EEC,依然是用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有關設計用于特定電壓限值內的電氣設備的法規。
低電壓指令 2006/95/EC 適用范圍是使用電壓為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間的電氣設備。LVD的目標為確保指令覆蓋范圍內的低電壓設備的安全性。這里所講的安全性并非單純的電氣安全,而是指LVD范圍內的產品所有方面的安全,包括:機械安全、化學、噪音、震動等。[1]
電磁兼容指令
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在1989年五月三日,歐洲共同體制定&;通過了電磁兼容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336/EEC,Electromagnetic Compactity Directive) 簡稱EMC指令; 又于1991,1992,1993年多次修訂。修訂版作為附屬指令91/263/EEC,92/31/EEC,93/68/EEC。在2004年12月15日頒布了最新版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該指令規定,所有進入歐洲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都必須符合相關電磁兼容方面的要求,按相關EN標準進行測試并保留報告。
機械CE認證費用
根據產品判斷做認證時使用的標準,涉及到的評估測試不一樣,需要的費用也就不一樣。認證工程師需要先判斷產品是否屬于危險機械范圍,危險機械的CE認證需要申請歐盟公告機構頒發證書,要求和費用都比普通的高。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復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符合
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于此市場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
CE 標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標志,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于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的符合性 ,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志,產品可自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 并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于未符合標示的產品所采取的行動。
如何標示CE
決定所適用的指令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構。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并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匯整技術文件資料
準備符合聲明書
CE認證與RoSH認證的區別及GS 與CE 的區別
何為RoHS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月通過了RoHS指令,全稱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也稱2002/95/EC指令,2005年歐盟又以2005/618/EC決議的形式對2002/95/EC進行了補充,明確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限量值。
ROHS的意義
RoHS指令提出意義在與配合WEEE指令提倡環保節約能源。
WEEE是《電子電氣產品的廢棄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該指令由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出,歐盟成員國2005年8月13日起開始強制實施。其主要目的是預防廢棄物的產生,其次是為方便廢棄物進行再回收、再使用、再制造,減少資源浪費。
指令涵蓋了以下10類幾乎所有電子電氣設備。該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貨商負擔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財務責任。制造商、品牌廠商(含銷售自有品牌產品的零售商)、進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須符合歐盟這些關于電子電氣設備的新要求。從2005年8月13日起歐盟各國對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執行。針對10個新加入歐盟國家,可延長期限如下所述:
12個月:斯洛文尼亞(2004/312/EC);
24個月: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馬耳他和波蘭(2004*486/EC)
GS與CE區別

1、傳導干擾電壓 EMC檢測主要項目跟標準
空間輻射(Radiation) EN55011,13,22 FCC Part 15&18, VCCI
傳導干擾(Conduction) EN55011,13,14-1,15,22, FCC Part 15&18, VCCI
喀嚦聲(Click) EN55014-1
功率輻射(Power Clamp) EN55013,14-1
磁場輻射(Magnetic Emission) EN55011,15
低頻干擾(Low Frequency Immunity) EN50091-2
靜電放電(ESD) IEC61000-4-2、EN61000-4-2、GB/T17626、2
輻射抗擾度(R/S) IEC61000-4-3、EN61000-4-3、GB/T17626、3
脈沖群抗擾度(EFT/B) IEC61000-4-4、EN61000-4-4、GB/T17626、4
浪涌抗擾度(SURGE) IEC61000-4-5、EN61000-4-5、GB/T17626、5
傳導騷擾抗擾度(C/S) IEC61000-4-6、EN61000-4-6、GB/T17626、6
工頻磁場抗擾度(M/S) IEC61000-4-8、EN61000-4-8、GB/T17626、8
電壓跌落(DIPS) IEC61000-4-11、EN61000-4-11、GB/T17626、11
諧波電流(Harmonic) IEC61000-3-2、EN61000-3-2
電壓閃爍(Flicker) IEC61000-3-3、EN61000-3-3
2、輻射場強
3、干擾功率
4、天線端子干擾電話
5、諧波電流
6、波動電壓
7、射頻干擾電壓
8、低頻磁場
9、高頻磁場
10、連續干擾
11、靜電
12、瞬變脈沖
13、射頻連續波
14、連續波傳導干擾
15、工頻磁場
16、脈沖
17、電源電壓瞬變
折疊安規的測試項目
1、工作電壓
2、故障試驗
3、撞擊實驗
4、震動實驗
5、沖擊試驗
6、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絕緣穿透距離
7、插頭實驗
8、保護連接導體電阻
9、外部導線接線端子
10、電源線應力消除試驗
11、電氣連接和固定試驗
12、漏電試驗
13、可接觸性試驗
14、能量危險檢查
15、限制電源試驗
16、安全連鎖裝置試驗
17、印刷電路板試驗
18、電源保護套
19、封裝和密封零件檢驗
20、抗外力試驗
21、建筑內(上)電氣設備
22、電擊試驗
23、介電強度試驗
24、標簽檢查和試驗
25、輻射試驗
26、發熱試驗
27、SELV測試
28、TNV測試
29、限流電路試驗
30、過載試驗
31、手動裝置試驗
32、電池防爆試驗
33、溢出試驗
34、可燃實驗
35、防火試驗
36、黏合劑試驗
37、維卡試驗
38、防水試驗
歐盟將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最新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2]),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歐盟新建筑產品CPR法規于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規對建筑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透明,更嚴謹,更精準。保證歐盟用戶(建筑師、工程師、施工人員)選擇最適合建筑工程預期用途的產品。
法規適用范圍
CPR法規將適用于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筑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筑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溫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筑產品制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筑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筑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筑產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法規對中國的影響
新法規意味著無論對于制造商,還是貿易商、進口商、分銷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將會更為嚴格。這對進一步規范歐盟市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中國是建材大國,歐盟是我國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法規的生效,將對中國出口歐盟的近百億美元建材產品迎來新挑戰。檢驗檢疫部門:國內應該應積極應對
今后通過有機認證的企業會比過去更難,但同時認證機構有了壓力會提高服務水平;企業增加的認證成本雖然轉移到了消費者身上,但是可以較好地解決有機產品真偽的問題;新規有效降低認證的風險,對認證機構本身也有益。
肖興基:有機認證的全過程都有審核把關的環節,從最初的受理環節、現場檢查審核環節和認證決定環節,都需要進行嚴格把關。國家認監委今年年初對2005年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有機產品標準》進行了修訂,同時制定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新版實施規則、標準和認證目錄已于3月1日起實施,“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備案管理系統”也同步開通啟用。新規進一步統一了認證尺度,認證程序更加明確和細化,要求更高。國家認監委會已采取了一系列從嚴從緊的措施,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因此,預計今后通過有機認證的企業會比過去更難。
董民:隨著消費升級,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需求明顯上升,生產和消費迅速增長。截至2011年年底,發放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九千余張,有機產品認證面積達到二百多萬公頃。當然,同時消費者也存在“有機產品標識是否規范”、“有機產品數量如何控制”、“如何判斷是真正的有機產品”等疑慮。
新規的頒布與實施,就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和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客觀的講,修訂之后,認證標準和要求確實嚴格了許多。比如:作物的每一批次均須進行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每個有機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都必須加施唯一的暗碼形式的追溯碼以及銷售證制度等等。這些要求確實增加了認證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認證成本。
但是,這些措施恰恰是消費者、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三方都希望看到的和積極擁護的!首先,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有機產品的真實性和追溯性,切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成熟的有機產品消費者所關心的問題并不是有機黃瓜是30元、還是50元一斤,而是這50元一斤買的是不是真有機,花錢可以,但不要受騙。其次,就生產企業而言,這些措施明顯提高了認證成本和技術要求,從而有效淘汰了一些能力不足,甚至準備“渾水摸魚”的企業,擠掉泡沫,才能確保真實有機生產的企業能夠得到應有的價值回報,樹立其持續進行有機生產的信心和動力,避免出現以次充好,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最后,從認證機構來講,這些措施有效的降低認證的風險,對機構本身也有益。
楊利:國家出新規規范有機認證市場是好的,但是按新的標準要增加很多工序,增加企業成本。這對于環境保護、對健康確實有作用,企業增加的成本會轉移到消費者身上。但與其制定這樣嚴格的標準,還不如踏實執行好現有的標準。同樣,新規能否真正起到作用還得看執行效果。加強認證機構和有機企業的行業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塊。
另外,監管層不能一有問題就出臺政策了事,而應該加強溝通,建立起企業、認證機構和認監委三個環節的協調互動機制,聽聽企業真實的聲音,共同探討行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比如說,出現在病蟲害了,企業應該怎么去處理,不能找農藥,那應該打哪些生物農藥,在哪里可以購買到。不僅監管,還要幫助企業一起來解決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王君峰:對于新國標我們也參加了培訓學習,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嚴格的,程序也比較煩瑣。因為我們沒有在國內銷售,所以也不是特別在意這塊。當然,我們也會選擇一部分產品進行國標認證,比如西瓜、毛豆等自己熟悉、又能比較好控制病蟲害的產品。從宏觀上來說,如果這些新規能很好地執行下去,對于真正做有機產品的企業是個利好。但是中國這樣的環境,有機市場這么大,如果現階段沒有問題那才不正常,有問題不可怕而是要想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國家的力度還是很大,要規范這個市場是應該的,但不可以一管就死了。因為有機企業的成本一下就上來了,之前以為幾年可以賺錢回本的,現在辦不到了,因此,肯定會有一些企業會堅持不下去。再加上這些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也會影響到產品的銷售。從這方面來說,這一政策又變成了利空。事實上,這些都是方法和手段,相反企業應該更注重自我的約束,要講誠信。
新規出臺前后,認證機構都沒有接活,都在學習消化新規;新規加強了對認證機構本身的約束和監管,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從認證機構傳導至有機企業,進而凈化和規范這個市場,使產業各方都感受到了壓力。
有機產品的投資需要長期資本,“短平快”的打法不適于有機農業;目前有機農業更加適合有資金實力和技術儲備的大、中型企業進入,其真正的回報可能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切不可急功近利;提高門檻,會擠掉一些泡沫,讓賺快錢的資本止步于投機。
楊利:通過有機認證確實可以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如果我現在來做有機產品,做認證但不會打有機概念。認證是證明我的產品質量,但銷售打上有機概念太麻煩,而且也有人提出現在空氣污染這么嚴重,空氣是流動的,能生產出真的有機產品?不可能在一個封閉的空間里生產嘛。
董民:現在的新政策確實會強化認證環境,當然也會傳導給有機生產企業。比如,過去的國標對于有機產品的農藥殘留標準是國家相應標準(GB2763)的5%,而現要求“零檢出”。這個標準要求的上調,解決了過去爭議的5%還是4%更有機的問題,也更加嚴格的要求了認證機構和企業。包括對水土地的檢查,從過去的三年一次到現在的一年一次,這些都有效的保證了產品的質量。
此外,最重要的是監督機制的有效建立。新的法規賦予了地方技術監督局和檢驗檢疫局對有機產品的監管權,國家認監委和地方兩局也加大了有機產品市場的監督和檢查力度。如果發現不合格的產品,不僅僅是處罰企業,認證機構也會有連帶責任。如果一家認證機構認證的企業三番五次被查出問題,那么這家認證機構的資質就可能被吊銷。
有機產品的投資需要長期資本,“短平快”的打法不適于農業生產,更不適于有機農業。有機產品的培育期需要花幾年時間,而且獲證之后的12個月內也禁止作為有機轉換產品銷售。目前有機農業更加適合那些有資金實力和技術儲備的大、中型企業進入,其真正的回報可能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切不可急功近利。隨著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有機產品市場會更加規范,有機農業也才會進入一個更加健康、有序發展的新時期。
來自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消息顯示: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已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備案管理系統也同步開通,所有已經通過有機認證的企業將重新審核認證,并逐一發放有機新標志,新舊規則的過渡期將持續到7月1日。
這一被稱為“國際最嚴格標準”的新規將給有機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市場帶來哪些影響?本期創業圈圍繞這一話題邀請相關企業、機構和學者共同探討新規之下的有機認證市場如何“撥亂反正”。
國內某些認證機構存在只要交錢就給認證的現象;認證標準也不統一,有國標、國際聯盟、GAP,海外市場也有歐洲標準、美國標準和日本標準等多種標準,并且相互間并未完全互認。
企業可以跟據產品銷售市場來選擇相應的認證標準,提倡選擇熟悉的認證而不提倡大而全;利用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會,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品牌知名度。
董民:首先,我沒有聽說“交錢就給證”的事情。其次,目前認證機構肯定不會這么操作。畢竟一個認證機構要獲得國家授予的認證資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為了區區幾萬塊錢丟掉這項認證資格不劃算。現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很細致、全面;認證機構的自律也逐漸加強,這種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國家對認證機構的要求很嚴,門檻也很高。數據顯示,國內具有有機認證資格的機構從最多時36家減少到目前的23家。國家不會刻意從數量上硬性規定認證機構的數量,但是標準就在那里,達不到要求,不能保證認證質量,就會被淘汰。
事實上,有機這一概念是舶來品,我國在制定有機產品認證標準之初就參考了IFOAM、歐盟、美國、日本等標準,就是為了便于國際互認。從技術角度來講,各標準都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目前,我國和歐盟、美國、日本等地區和國家的有機標準并未完全互認,即如果在歐盟或美國銷售的有機產品必須通過他們的認證。同樣,如果在我國銷售國外的有機產品,也必須通過咱們國家的認證才行。這是國家之間出于技術壁壘等因素的考慮,與技術層面無關。
王君峰:我們企業是國內做蔬菜有機認證較早的一家。企業是由我父親創辦的,1994年就開始轉型,主要做外貿。因此,歐標、美標、日標我們都做了認證,國標我們也做了一些。根據我的經驗,有機蔬菜需要有一個六七年的摸索、磨合期,農民對于有機的認識有一個過程,經過幾年的接觸才能讓農民信任你,相信有機這種生產環節也會收獲很高。另外,不同地區的土地性質、氣候和病蟲害防治都需要時間去積累。
對于致力于有機事業的企業來說,選擇哪種標準進行有機認證并不重要,關鍵是要腳踏實地的做有機農業,如果只是想通過這種概念去資本市場撈一把則是另外一回事。有機認證是國際認可的標準,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熟悉的品種進行認證,沒有必要把所有的蔬菜都進行認證,這樣吃苦不討好。到今天,我們企業也只進行了20余種蔬菜的有機認證。
肖興基:我國的有機認證標準是基于中國實際情況,借鑒國際有機認證標準編制的。可以說,世界各國的有機認證標準,包括中國有機認證標準的基本原則是大體一致的,僅有部分差異。例如最近美國與歐盟達成了有機認證法規的等同協議。在達成此協議之前,雙方法規標準的不同在于:美國允許抗生素使用于蘋果與梨,以避免侵入性細菌感染,而歐盟僅同意抗生素使用于被病菌感染的動物。最后雙方都同意,全面禁止使用抗生素而最終達成等同協議。
張浩:我們目前是按歐盟的標準做的,前年申請,去年已經通過了。同時也申請了國內的標準,國標需要一年的土地修復期。原本按計劃應該是今年一月份就能下來的,誰知道中途認證機構出了問題,得另外換一家,這弄得我們現在銷售的產品,成了非法有機產品了。
事實上,歐盟的標準要高于國內的標準,但在國內并不認可。而我們作為企業卻又不得不打有機牌,否則賣不上這么高的價格。但生產的高成本也在這里,比如生物肥料每畝每年需要7000多元,人工成本也高,平均下來一斤的蔬菜成本在3.5元。這讓企業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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