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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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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 (先生)
案情回放
劉某于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處工作。農貿市場與劉某簽 訂了一份勞務合同,劉某據此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農貿市場向其支付未簽 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仲裁庭經過庭審及調查認定如下事實:劉某于2013年5月1日通過招工進入農貿市場工作,雙方簽 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合同中僅僅約定:“農貿市場根據自身需要委托劉某承擔市場秩序維持工作,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農貿市場有權隨時解除雙方勞務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補償。”劉某在農貿市場工作至2014年3月1日。仲裁委認為,劉某進入農貿市場處從事的市場秩序維持工作即為保安 ,每周工作6天,必須按時打卡上下班,工資由農貿市場按月支付。因此劉某與農貿市場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雙方僅簽 訂了不具備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勞務合同,故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劉某要求某農貿市場支付未簽 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 訂了勞務合同是否雙方就不具有勞動關系;簽 訂的勞務合同是否能代替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
近年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 訂非格式勞動合同的情形屢見不鮮,這本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也沒有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農貿市場有限公司認為雙方簽 訂了勞務合同即為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仲裁委認為首先劉某與農貿市場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劉某給付了勞動,受農貿市場的勞動管理,需要遵守農貿市場的考勤制度,從事農貿市場安 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故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雙方簽 訂的勞務合同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條款,應認定該合同為無效的勞動合同。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裁決農貿市場向劉某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委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應根據自身的需求隨意與勞動者訂立所謂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這樣并不能推卸用工責任也不能規避用工風險,同時還損害了自身用工的權利。即使與勞動者簽 訂非格式勞動合同,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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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人力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并具有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核準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作為國內早從事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的機構,駿伯人力集團在人力資源行業剛起步時就開始從事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及廣泛的影響力,積累了豐富的hr外包實操經驗,成為行業中的者。
駿伯人力集團具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社保及公積金代繳、員工補充福利計劃及高級獵頭等核心產品。截止到目前,駿伯已為數千家大、中型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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