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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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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 (先生)
關聯企業用工的常見問題。
很多的集團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在管理上會認為我們是一家人,所以分工不分家,因此,認為可以在關聯公司之間隨意調動員工,或者以不同的主體簽 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和購買社保。
但是法律跟管理往往是兩個概念,管理關系和法律關系是兩個相對獨立又完全不同的關系。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法上分公司就已經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所以涉及多個關聯公司之間的這個調動,事實上會涉及多個用人單位主體的變化,或者合同主體、工資發放主體、社保主體、管理主體分離的情況。
很多集團企業或者關聯公司會認為這是非常正常的行為,而且一直以來員工也并沒有提出任何的意見,認為員工也是這么認為的。但事實上一旦發生糾紛,這里面蘊含很多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一一跟大家聊一聊。
,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 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 訂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按照這個概念,只要實踐當中存在事實的用工行為,而又沒有簽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就會存在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我們剛才舉例的情況,集團公司認為關聯公司之間可以隨意調動,往往一紙調令就過去了,不會再另行簽 訂勞動合同,而調動后由新的主體用工,并未簽 訂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員工完全可以主張調動后的單位支付未簽 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而實踐當中也不乏大量的案例。
第二,連帶責任的風險
很多人認為我國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這是一個誤解。我國法律不鼓勵雙重勞動關系,但并沒禁止雙重勞動關系。所以一旦存在兩個主體共同用工的情況,就會因為混同用工而被認定雙重勞動關系的風險,兩個主體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存在制度混亂的風險
既然由多個主體用工,就會有多個主體的制度。實踐中兩種極端的情況可能發生,種情況是員工認為自己什么制度都不適用,比如說勞動合同是跟a公司簽 訂的,制度是a公司的,但實際當中他在b公司上班,b公司沒有向其送達制度,b公司不能依據a公司的制度對其進行管理,導致兩頭不到岸。
第二種極端的情形,員工可能主張同時使用兩個公司的制度,特別是獎金發放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可能基于兩個制度,同時向兩個公司去主張獎金等獎勵性質的這個待遇。
第四,社保制度混亂的風險
在混同用工的情況下,往往簽 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和社保主體是分離的,員工一旦發生工傷,到底哪個主體為員工申報工傷,以那個主體去申領保險待遇,可能就會存在抉擇的風險,弄不好還會有騙保的風險。
第五,工齡以及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很多情況下,單位之間的這個工作調動,公司本身認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認為只需要工齡連續計算就可以了。
但事實上這是一個誤解,我們均知道,如果不同公司的勞動關系進行調動,事實上是相當于原來的勞動關系解除,以及新的勞動關系建立,那么一旦有了關系解除,就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如果員工此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招架之力的,除非調動是經過員工本人同意且明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通過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關聯公司或者是集團公司之間的用工,事實上并不是如我們所說的那么輕松,如果處理不好,往往會衍生很多的風險隱患。
我們建議但凡涉及到這種類型用工的,管理者應當要嚴格區分勞動關系和管理關系,確保勞動關系是單獨、明確的。
如果實在無法避免主體發生分離的情況,那么可以通過借用借調協議、派駐協議、調動的三方協議等等形式,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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